(1988年8月14日政协黑龙江省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政协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主席会议修订、2019年8月1日政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服务。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民意,坚持问题导向、体现特色、真实准确、注重实效。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主要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六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组织的重要职责。政协各部门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委员提案等项工作中,认真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完善信息特邀委员制度,聘请若干委员为信息特邀委员。
第七条 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积极为其提供服务。
第八条 加强与各地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在各地政协设立若干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联系点,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络,以保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传递渠道畅通、安全、快捷。
第九条 维护省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十条 省政协研究室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和保密工作。办好《社情民意》和《政协信息》等内部刊物。
第十一条 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