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办法
来源:省政协办公厅 | 日期:2025-08-22


2018910日政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加强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委员视察、考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结合省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1、委员视察、考察是以委员为主体的一项省政协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推进我省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2、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深入基层和群众,了解情况,提出建议,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3、省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是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组织委员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进行实地察看,咨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委员考察工作是省政协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和受委托的市(地)级政协组织省政协委员,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提高,增进共识,献计出力。

二、组织实施

4、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在省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办公厅和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重点视察工作列入年度协商工作计划,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送省委。

5、委员视察、考察选题,根据省政协全体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与相关会议议题、重点提案相结合,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

6、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省政协委员视察团(组)、省政协常委视察团(组)、住黑龙江省全国政协委员视察团(组)和住各市地省政协委员视察团(组)等。

委员考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专题考察团(组)、界别考察团(组)、住黑龙江省全国政协委员考察团(组)、住各市地省政协委员考察团(组)等。

7、视察团(组)根据视察内容和组织形式需要,邀请相关委员包括所到地省政协委员参加。考察团(组)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筹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各视察、考察团(组)要控制在适当规模,不宜过大。

8、视察、考察团(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9、委员视察方式一般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交流、与地方党政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现场交换意见等。委员视察活动实施之前,相关承办单位应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视察目的、内容、要求,科学安排视察日程,商请相关单位做好视察准备,提高委员视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委员参加视察履行职责做好服务。

委员考察视情选取适当方式开展工作。

10、委员应积极参加视察、考察活动,视察、考察前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准备工作;视察、考察中认真了解情況,深入研究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11、委员视察、考察活动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坚持“务实、高效、规范、协作”原则,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严格纪律,厉行节约,科学安排,精心组织。

三、成果转化

12、视察结束后,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经分管副主席审签后,重要的报告经省政协主席审签后,以省政协办公厅文件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重要的视察报告可提交主席会议审议,形成主席会议建议案,报送省委省政府。

考察结束后,一般应形成考察报告或简报。

13、视察、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提出的建议,还可通过提案、会议发言、政协信息等形式反映。

14、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单位宣传视察、考察成果,扩大省政协的社会影响。

15、视察、考察活动组织部门及时将有关领导的批示情况和相关部门的吸收采纳情况,视情反馈给视察、考察团成员和视察考察所到地的市级政协。

四、附则

16、视察、考察经费按《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7、本办法由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18、本办法经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