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来源:省政协办公厅 | 日期:2025-08-22


1988814日政协黑龙江省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25日政协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9627日政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在中共黑龙江省委的领导下,聚焦中心工作,把协商民主贯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为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贡献力量。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组织委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六条  根据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议题和本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及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开展网络议政、远程协商,协助政协办公厅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第七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八条  围绕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省委和省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团结、联系、服务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和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促进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联谊,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凝聚振兴发展的强大合力。

第十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建立应用型智库,更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政协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共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党组在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专门委员会组织重要的调研、视察、考察活动时,应设立临时党组织。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1人,驻会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人选从省政协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人选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命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变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分设若干工作小组(不作为一级常设机构),组织委员开展活动。需要时也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省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可联合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调研,建立参政议政人才库。

第十六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协副主席联系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定期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本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专门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专门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大会发言,研究并提出届中变更本专门委员会的建议名单。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驻会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省政协秘书长负责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界别群众的愿望和诉求。赴各地调研时注意吸收当地的省政协委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驻会副主任签批后报主管副主席审定;重要问题需经主管副主席审定后报主席,或提请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或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全国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主动汇报工作,争取业务指导和支持。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全省各市(地)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涉及全省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或专题研讨,形成合力。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对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协助政协办公厅做好委员履职统计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是为专门委员会服务的办事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