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省政协办公厅 | 日期:2025-08-22


(200625日政协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第十四次常务委员会议修订,2018926日政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常务委员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在中共黑龙江省委的领导下,聚焦中心工作,把协商民主贯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闭会期间,处理省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省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讨论省政协换届的其它重要事项,协商决定本届政协任期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在非常情况下,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决定本届政协延长或缩短任期。

(四)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做出的全国性的决议。

(五)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组织实施全体会议规定的各项任务。

(六)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九)决定本届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决定对省政协参加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一)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议定,一般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协商讨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主席会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调查报告、视察报告和其它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市(地)政协主席(主任)和省政协机关厅级干部列席。视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部分省政协委员、驻我省的全国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建议案或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由会议统筹安排发言。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报到和出席会议,并按照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准备。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肃会风会纪。常务委员要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积极参加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按照委员请假制度,履行审批手续,提出书面请假报告,报常务副主席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不定期举行常委专题座谈会,就某项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常委专题座谈会的议题和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

(二)常委专题座谈会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三)常委专题座谈会由部分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文件形式报中共黑龙江省委或送达有关方面及部门。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办公厅负责编发会议文件汇编。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