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大会发言工作规则》的通知
日期:2026-01-08


省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大会发言工作规则》已经政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落实并传达至省政协委员。

 

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

20261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大会发言工作规则

202614日政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省政协大会发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参照全国政协做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会发言是省政协参加单位、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省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界别联组会议等重要会议期间履行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民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

第三条  大会发言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实现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坚持围绕中心,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聚焦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建言资政、凝心聚力,助力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和决策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和政协委员要加强同社会各界群众的联系,通过大会发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

第五条  省政协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实行新型政党制度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作用,为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省政协委员通过大会发言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提供保障,依法依章程维护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二章  大会发言的提出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  大会发言的提出方式

(一)省政协各参加单位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提出;

(二)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三)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若干人联名方式提出;

第七条  大会发言的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协章程,保守国家秘密。

(二)坚持严肃性、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做到言之有物、精炼精准、内容丰满、观点鲜明,注重运用数据、事例等阐明观点,分析问题深入透彻,建议务实可行,引用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并注明出处。坚持“短、实、新”,直入主题、层次分明、言简意赅、杜绝抄袭。

(三)大会发言分为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每份口头发言材料一般不超过1500字,每份书面发言材料不超过2500字,每份界别联组会议和月度协商座谈会发言材料不超过1200字。

(四)以单位名义提交的大会发言,单位领导班子要集体研究把关,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审定后报送,同时提出发言宣读人;以政协委员个人名义提交的大会发言,应注明界别、职务等相关信息;政协委员两人及以上联名提交的大会发言,事前提出发言宣读人,同时注明界别、职务等相关信息。

(五)提交大会发言要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第八条  大会发言内容不得涉及以下情形:

(一)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

(三)对其所在组织、单位有关组织事宜和人事安排有意见的;

(四)进入司法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五)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宣传或推介作品、产品的;

(七)指名举报的。

(八)纪检、监察机关或审判、检察机关正在审理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其他不宜作为大会发言的情形。

第九条  提交大会发言的有关单位、政协委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相关制度,不得事先向媒体透露未公开的发言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大会发言工作机构

第十条  在省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成立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大会发言简报组。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的大会发言由大会发言简报组负责;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和省委重要会议精神的常委会会议大会发言,由相关专委会和研究室负责;专题议政性常委会和月度协商座谈会发言,由牵头组织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全体会议期间界别联组会议的委员发言由大会发言简报组和联组召集人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大会发言简报组和承办常委会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保持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把好大会发言政治关和政策关,要尊重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表达自己观点和保持自己语言风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大会发言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大会发言工作实施方案;

(二)向各民主党派省委会、省工商联、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省政协委员发出大会发言征稿通知,全体会议期间同时向省政协委员征集界别联组会议发言;

(三)负责发言来稿登记工作,收阅和编辑大会发言;

(四)负责对大会发言材料进行原创性核查,防止重复提交或抄袭;

(五)提出大会口头发言建议名单,落实发言人;

(六)对发言人进行会前培训,做好大会口头发言现场组织服务工作,明确现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保障现场效果;

(七)配合有关工作机构,做好发言材料文档发布、网络直播、新闻报道等工作;

(八)配合做好成果转化及资料归档移交等后续工作;

(九)做好会议期间的简报编印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大会口头发言的遴选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期间一般安排一次大会发言,由委员个人或委员代表党派、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发言;全体会议期间安排一次省领导到界别联组听取委员意见建议的讨论发言;常委会会议期间一般安排一至二次口头发言,由常委个人或常委代表党派、团体、界别发言。

第十五条  大会发言简报组对收到的大会发言材料进行阅稿,按照“质量第一、党派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初选口头发言材料,提出大会口头发言建议名单。全体会议一般选取13篇左右发言稿作为口头发言,另安排13篇作为备选;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联组会议每组一般选取10篇左右发言稿作为口头发言;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和月度协商座谈会,一般选取10篇左右发言稿作为口头发言。

第十六条  提交发言材料但未被采纳为大会口头发言的,一般作为书面发言,印发书面发言目录,内容通过省政协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供全体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参阅。

第十七条  大会口头发言的遴选程序

(一)初审。对征集到的大会发言材料进行汇总、归类。对不符合大会发言要求的材料,及时与提交人或有关单位,作调整修改或撤稿处理。

(二)复审。大会发言简报组召开评审会议,对初审文稿从选题立意、对策建议、文字水平等层面进行审核把关,向提交人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终审。提出大会口头发言建议名单,说明推荐理由,按程序提交省政协秘书长同意后,呈分管大会发言的省政协领导审阅,报省政协主席审定。

第五章  大会发言的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对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界别联组会议、月度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采取以下形式转化。

(一)以专题报告形式转化:大会发言所反映的重要意见建议,作为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报送省委。

(二)以会议简报形式转化: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大会发言和讨论发言摘编为会议简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

(三)以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形式转化:对反映情况和建议较为重要,但因不宜公开而未入选的大会发言材料,以政协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予以反映。

(四)以新闻宣传形式转化:视情向黑龙江日报等媒体推荐,在黑龙江省政协微信公众号和省政协官网等平台刊发。

第十九条  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大会发言现场作出批示意见的,由省政协办公厅及时转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领导批示要求,省政协办公厅配合省委、省政府督查部门对大会发言中的具体建议,建立清单和台账,及时跟踪转化落实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省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